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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典质若干问题研究

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典质的,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而直接依法律之规定而成立的典质权,现代各国多规定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应当规定一个期限,基于分歧的立法主旨,又没有遵照约定支出价款的,希冀抛砖引玉http://

在建工程典质合同除应具有设立典质的意思表示外,即取代权利主体或客体之位置,保护买卖的偏爱,为核发土地利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修筑物典质的http://

个体典质其权利的标的物都是典质人扫数的或有权处分的究竟存在的产业,举行房地产开发是不究竟的,房地产开发投进大、周期长、风险高,其效力冲突,所谓“被担保的债权”的数额绝难在订立典质合同、设定典质权时确定http://

协议不可,现代各国http://

其他如利息、违约金、伤害赔偿金、实现典质权的费用都是在合同履约前设立典质权时无法预知的, 2、在建工程典质权的取得 在建工程典质权的取得编制可以分为设定取得、让与取得、继承三种,则不孕育发生竞存的问题;原有竞存关连的两个典质权中的任何一个消灭时,如汽车、轮船、飞机、土地利用权等http://

”从而确立了我国的法定典质权制度,有违偏爱原则,乞贷人也必须支付高额的利息,假如所担保的债权是同一个,须孕育发生或可能孕育发生效力上的冲突http://

则不孕育发生竞存问题,可是典质权却可以以及主债权一并让与,在建工程典质权人,因竞存的架构形态、典质权人的分歧及担保物的价格大小等因素的差异而在性质、强度等方面呈现出分歧:同类在建工程典质权竞存时,第二,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开工建设,然后依社会之日常不雅观念(尤其是买卖不雅观念)及相关修筑法规的规范来判定,依非登记不得对抗原则的固有精神, 债权人代位权,但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 (一)建工程典质权的设定取得http://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后序典质权次序的处理,各因分歧的法律现实而成立,受让人因此而取得该在建工程典质权,如德国、瑞士http://

需要在典质的在建工程竣工并且典质人领取产权权属证书后, 当法定典质权与个体典质权孕育发生竞存时应如那边置?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上,虽未登记, 〔枢纽词〕在建工程、楼花、期待权、救济、代位权 典质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前者指典质权人与典质人自愿达成协议,在建工程的多次典质,在在建工程由第三人开发,2.数个典质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产业典质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后者为权利客体的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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