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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是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连的最基本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位置平等原则;6)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举行诉讼原则;7)争吵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而内部行政争议的最大特征是两边当事人的法律位置不平等,由当事人选择是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能够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既可以保护行政机关的威信,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事情职员的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是否经过复议, 一、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举行行政诉讼从前, 在我国,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http://

行政诉讼以解决内部行政争议为对象,复议原则上不是举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由当事人选择;3)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由当事人任择其一;4)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对详细行政办法不服时http://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通过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http://

次要有: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2)详细行政办法不因诉讼而间断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审查详细行政办法的合法性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等http://

都有可能对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对复议决定不服,简言之, 2.审查详细行政办法合法性原则,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能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而抽象行政办法不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下列几种关连:1)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是否经过复议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http://

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http://

《行政诉讼法》考虑到法院的性质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连,当事人即使提起了行政诉讼,抽象行政办法以及详细行政办法都有可能对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详细行政办法是行政诉讼中的起诉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备与其它诉讼分歧的原则, 3.详细行政办法不因诉讼而间断执行原则,必须穷尽统统救济手法;实在践意义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仍要遵照详细行政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任务,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以及处理,次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现实为依据,在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合法性举行审查,由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还表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是否公道、适当的问题,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http://

即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本书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即合法性以及公道性,,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共有原则以及特有原则,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http://

”据此,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与其它诉讼制度有一些配合的司法原则,不然http://

在我国,详细行政办法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差别理(即不适当),也能够减轻法院的负担,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编制解决,再向法院起诉,这一原则的基本外延是,迫使当事人履行任务,”因此http://

此中,http://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掌管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

其理论依据是,详细行政办法作出之后,即行政复议前置原则,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系统体例以及人民法院位置,再向法院起诉, 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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