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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摘要】: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决定着社会的稳定程度。离婚则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一国离婚法律关系着千千万万个社会细胞的稳定。裁判离婚理由是一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国社会离婚思想的体现,反映着国家对离婚的价值倾向。本文探讨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面对连年上升的离婚率与人们婚姻观念的急剧改变,中国现行的裁判离婚理由是否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引言阐述启发笔者写作这篇论文的原因。文章的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内容是介绍裁判离婚理由的含义、不同的立法模式以及立法价值。这一章总体上描述了裁判离婚理由的基本情况和它在离婚法中的重要地位。第二章阐述了我国裁判离婚理由的立法演变、法律规定以及理论界对其的争议。我国裁判离婚理由经历1950年、1980年和2001年的三次修改,而确立了目前的“感情破裂”理由。虽然这个裁判离婚理由有其优点,但是一部分理论界的学者认为应当以“婚姻关系破裂”原则取代“感情破裂”原则。第三章是对我国裁判离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应用中产生的问题的探讨。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裁判离婚理由在适用中产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感情难以客观衡量、当事人要举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比较困难和首次离婚诉讼判决离婚率低的问题。第四章是笔者提出的对现行离婚理由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为了全面彻底地解决目前裁判离婚理由的问题,应当以“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原则取代“感情破裂”原则。因为“婚姻关系难以维持”相对于“感情破裂”有反映婚姻生活的全貌和实质、体现我国社会现阶段真实的婚姻家庭状况、语言表述严密、更有人文关怀和操作性的优势。在现阶段,我国离婚法律无法大幅度修改的情况下,笔者从立法上与审判程序上对裁判法定理由的提出完善的建议。在立法上,可从以下三方面完善:适当扩大符合裁判离婚理由的具体情形、设定保护极度弱势当事人的离婚抗辩事由的法条和完善我国的分居法律条款。在审判程序上,笔者希望能够增设婚姻家庭法庭或选择有经验的法官处理案件和完善离婚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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