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的价值定位

法律快车 > 铜仁律师 > 倪明学 > 律师文集 > 正文

刑事辩护的价值定位

作者:倪明学 时间:2011-03-26 查看(188) 评论(0)

  

刑事辩护的价值定位

 

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在西方,刑事辩护律师又被称为人权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又赋予其委托辩护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由于其自身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使得在刑事辩护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结合工作实践,围绕刑事辩护价值定位存在的误区、如何正确定位刑事辩护的价值及其意义,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刑事辩护价值定位存在的误区

(一)、刑事辩护无用论

笔者粗略归纳,持辩护无用论的人员大致有如下几类:

1、个别侦查人员。

个别侦查人员认为,律师就是帮坏人说话的,是专门添乱的,向社会大众宣传刑事辩护无用的观点。

笔者曾办理一个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案件,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需要侦查人员的陪同。笔者到了看守所,先和当事人见了面,后侦查人员马上说,他们有情况需要先核实一下。笔者回避大约半小时后,再次会见时,该嫌疑人拒绝笔者担任律师。笔者大惑不解,后得知,侦查人员告诉嫌疑人,律师辩护无用,要他充分相信组织。

前不久,一个嫌疑人盗窃农用车一辆,折价3万余元,他的家人找到笔者担任辩护律师,通过交谈,他的家人对笔者比较满意,说回去稍做准备再签合同。后来,他的家人又去找刑侦队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说,该案问题不大,至多判一、二年,请律师无用,说盗窃罪要判处罚金,请律师花多少罚金就判多少。该案按照法律的规定,其量刑幅度在3-10年,且罚金依据律师费而定之说,笔者闻所未闻,笔者无言以对。

2、个别法官。

个别法官向当事人讲,律师辩护不管怎么有理,还得我采纳,我不采纳也无用。简直是胆大包天,谁给了法官这样的权利?他口出狂言,弦外之音是不是叫当事人请他做辩护律师?

3、个别官员或跑关系的人。

有的当事人迷信关系,认为请律师辩护,不如找关系。犯了法,只是涉及判轻判重的问题,法槌掌握在法官的手上。找党政、司法领导给底下的小法官打个招呼,比什么都灵。现在似乎还存在这样的一群人,一旦知道别人受到刑事追究,马上联系其家人,趁其处于危难之际,打着跑关系的幌子,大肆骗取财物,有的甚至高出律师费若干倍。

姑且不论关系的价值到底有多大,也不论搞关系的法律风险有多高。笔者认为,律师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阅卷和参加法庭辩论的工作,是任何关系人也无法取代的。

4、个别对刑事辩护失望的当事人。

有的当事人,一旦出了事,把律师视为救命稻草,不切实际的高估了刑事辩护的作用,到头来,即使律师做了很到位的辩护,但还是被定罪量刑,导致其对刑事辩护失望很大的原因是其期望值太高。

另一方面,有的律师是万金油律师,对于刑事辩护缺乏足够的专业功底,缺乏足够丰富的辩护经验与技巧,也是让当事人失望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无限夸大刑事辩护的作用。

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群众法律意识淡泊,而从业律师逐年增长,使得律师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导致部分律师案源紧缺。当事人一旦走进律师办公室,这样的律师为了能把案子拿下,夸海口,拍胸脯,无限夸大了刑事辩护的作用。

同时,部分群众对刑事司法缺乏起码的认识,对于刑事辩护的作用缺乏客观的评估,在亲人被拘留或逮捕的情况下,对刑事辩护寄予过高的期望。

实际上,任何国家历朝历代都强调打击犯罪。随着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意识的提高,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形越来越少,无罪辩护的空间越来越狭窄,大部分的刑事辩护都是量刑辩护。

无论是律师,还是社会大众,务必客观评价刑事辩护的作用,不能盲目夸大。

二、正确的价值定位。

国家设立刑事辩护制度,意义重大而深远。关于刑事辩护的作用,已有相关的界定。笔者以一个战斗在一线的刑事专业律师的视角,谈谈自己一点认识。

(一)、监督刑事公权,确保刑事司法公正,防止刑罚的滥用。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