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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案辩护词_薄云照_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保险诈骗案辩护词_薄云照_成功案例
作者:薄云照 日期:2012-05-30
关 于 被 告 人 陈 某 涉 嫌 保 险 合 同 诈 骗 犯 罪 的
一 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张某的委托,并征得陈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林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庭前的会见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不持异议,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具体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鉴定机构对于本案涉案金额的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具有证据的效力,能够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本案中,在涉案车辆的拆卸零部件明细表上,作为车主陈林
并没有在上面签字,也没有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委托任何人在上面签字,因此,拆卸行为对陈某不透明、不公开、不公平的,拆卸明细表对被告人陈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所谓的拆卸明细表上,据当事人讲很多零部件并没有更换,有的零部件被重新安装上去,后经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业鉴定人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