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9月27日结婚,婚后生两个女孩,大女儿慧慧11岁,小女儿佳佳欣4岁。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虽生活多年,但一直性格不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受人挑唆,夫妻经常闹矛盾,致使原告长时间住村委大院。近期被告对原告及家人恶语相向,大打出手,造成原告及家人受伤住院,严重破坏了家庭和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合肥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婚前,原、被告相互有一定的了解;1996年9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7年10月,原、被告婚生长女慧慧出生,2004年9月,原、被告婚生次女佳佳欣出生,现原、被告婚生女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夫妻感情。

  合肥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双方相互了解,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没有出现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点评:导致夫妻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条件可以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