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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开展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营业行为,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并报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认可;也可执行该案件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举证期限http://

是否准许由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决定,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http://

仅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由鉴定机构报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准许,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鉴定资料http://

第六条鉴定机构以及鉴定职员在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事情中除必须遵守各项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事情以及有关鉴定事情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报案件鉴定委托人一份,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机构(下列简称鉴定机构)是指遵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行动》(建设部149号令)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鉴定准备事情与取证 第七条鉴定机构接受鉴定营业的根据是案件鉴定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工程造价纠纷鉴定”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鉴定职员(下列简称鉴定职员)是指遵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行动》(建设部第150号令)取得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对工程造价经济纠纷举行鉴定的次要经办职员以及遵照《天下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行动》(中价协[2006]013号)取得了造价员证书的辅助经办职员, 第八条鉴定机构接受结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后,并收取鉴定费用,应明确指定鉴定职员, 第九条鉴定职员应认真阅读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鉴定机构应依本行动第十条规定从头指定举证期限http://

以确定案件的鉴定范围、鉴定根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要求http://

原文地址 ,应及时与该案件的原、被告两边当事人联系,举证鉴定资料清单一式四份,交举证的当事人各一份,明确案件鉴定范围、鉴定根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要求,,及时开具要求当事人举证的函及资料清单(格式见附表1)http://

鉴定机构应及时与案件鉴定委托人联系http://

鉴定机构可将其一并纳进鉴定报告中的举证资料清单,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依据鉴定事情需要,自动提交的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举证鉴定资料清单之外,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举证鉴定资料清单的次日算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鉴定资料仍有困难的,日常不得少于五个自然日,假如当事人对案件鉴定委托人提出的鉴定范围、鉴定根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要求有异议时,及时与案件委托人联系,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十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职员在明确结案件鉴定委托人对案件的鉴定范围、鉴定根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要求后http://

并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光阴提出期限http://

对指定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举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供案件鉴定委托人参考利用的行为, 第五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下列简称案件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举证期限外向鉴定机构申请延期举证,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http://

还应执行本导则http://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鉴定资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不组织质证,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举证资料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由鉴定机构留底一份http://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营业行为,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日常不收取举证鉴定资料原件,根据其专门知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行动》(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行动》(建设部第15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http://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而增加了鉴定范围或内容的,但对经该案件鉴定委托人同意或该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http://

举证期限可由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不合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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