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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罪辩护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常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贺担任被告人常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常某某涉案实际情况。
几年前,被告人常某某在信阳一家饭店打工,被告人徐某某跑长途客车经常在该饭店吃饭,两人算是认识了,但后来并未联系,直到
2008年七月份,被告人常某某在中州大道与郑汴路立交桥下望风时,接到郭华电话说被告人徐某某在郑汴路与商鼎路附近打架,于是过去帮忙,但绝没有拿钢管、砍刀之类的凶器,后来派出所过来处理了此事。
二、关于起诉书【二寻衅滋事】第
三、被告人常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常某某不知道以被告人徐某某为首的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更没有参加这个组织,仅仅以为他们是跑长途客车的,受蒙蔽为其客车望风、拉客,而2008年七月份帮被告人徐某某打架,仅仅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被告人常某某由于父亲偏瘫,儿子精神不正常,为了生计到郑州打工,不知内情帮被告人徐某某打了受害人王某某等,但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谢谢!
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贺
200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