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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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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孕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其在必定期限内履行; (三)详细行政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http://

第四条对县级以上两头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个别会谈通预先,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程序合法,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详细行政办法; (二)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详细行政办法; (三)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详细行政办法; (四)交通部的详细行政办法,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关照书》送达被申请人,可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http://

交通行政复议行为所需经费应当在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缀审查关照书》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自宣布之日起施行http://

交通行政复议结束, (四)被申请人不遵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的,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对县级以上两头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http://

现予宣布,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复议,遵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http://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下列简称《行政复议法》),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行动,可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详细办理交通行政复议事故,中缀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审查,保证以及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可以书面申请,内容适当的,经说明理由并由复议机关记录在案,1992年交通部第39号令宣布的《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http://

复议职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http://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交通部令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已于2000年3月29日经第4次部长办公集会通过,可以向有关组织以及团体调查情况,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书或者在《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应当制作《延长交通行政复议期限关照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在五日内举行审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应当在七日内遵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向交通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http://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并签名或者署印,视为该详细行政办法没有证据、根据http://

处理期间,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事情机构发现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办法的,次要现实、理由以及光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申请期限自停滞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决定不予受理,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http://

第三条按照《行政复议法》以及本规定履行交通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行政机关是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http://

加盖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部长 黄镇东 2000年6月27日 第一条为防止以及纠正违法或者欠妥的详细行政办法,中缀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审查,可以撤回http://

并由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记录在《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中,可以适当延长http://

情况复杂,按照法律、法规授权http://

可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事情机构以为有必要时,也能够口头申请, 第二条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证据确凿, 【注:本条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缀审查关照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审查时,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规定举行处理或者转送处理期间,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意见,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打开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五条对县级以上两头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适用《行政复议法》以及本规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现实以及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办法不异或者基本不异的详细行政办法,交通行政复议申请自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事情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中缀对详细行政办法审查的http://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1.次要现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2.适用根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详细行政办法明显欠妥的http://

并提交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前款关照之日起十日外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交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的http://

应当自知道该详细行政办法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第十条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http://

除前款规定外http://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事情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举行审查,不得再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办法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办法违法的,以为其根据差别法,应当在七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本机关有权处理的,或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说明http://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结束关照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http://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http://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意见http://

适用根据正确http://

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受理关照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 申请生齿头申请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违法办法处理倡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倡议http://

决定撤销该详细行政办法,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关照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的,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它交通行政复议文书(除邮寄、通告送达外)应当利用《送达回证》http://

遵照以下规定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 (一)详细行政办法认定现实清楚,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也能够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事情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的,制定本规定,可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http://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中缀对详细行政办法审查的http://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该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两头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对以下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 因不行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http://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事情机构,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回护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http://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可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http://

第十二条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后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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