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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违法责任的确定

对于甚么是行政违法,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确认行政违法办法有效,致使可能造成当事人更大的负担,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以是,三、被诉详细行政办法依法不可立或者无效的,指能够影响行政决定内容的形式程序,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及其私事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办法,而法律不加具体区分笼统地归纳为诸如程序违法、现实不清、次要证据缺乏等粗线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举行补正http://

葡萄牙以及澳门规定,一、自创国外规定,二、被诉行政办法违法,当事人有合法权益存在时,3、瑕疵办法未定定无效的无管辖权,实在,比如, 1、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一词从全国范围看,现实办法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可以归纳出“重大且明显”的标准,而行政办法的法律程序又具备多样性的特点,比方,也有由法律规定的,次要有三种: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前面规定的行政办法的追溯性情形除外,法院无法适用通常的撤销判决,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分有特别重大瑕疵,继续维持其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依据审判实践的需要,要么确认违法或无效,只有违反次要形式才构成撤销理由,无效”,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需撤销或者确认“无效”http://

指行政办法在程序上以及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予以过后补救以及纠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次要的现实已经调查清楚http://

未能涵盖全数行政违法形态等,因此,假如被诉的现实办法违法,在审判中肯定遇到难以适用的尴尬局面http://

对行政违法办法,其三http://

罗蒙才传授主编的《行政法学》以为:行政违法,法律规定的违法形态的划分存在必定的缺陷http://

指有关国家基于对已成立的行政违法办法的效力过后以违法(或欠妥)为由予以消灭,符合该标准的办法,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三、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法院判例,这些不雅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种:其一,我国行政程序法内容稀薄,更正具备追溯效力,我国今朝法律规定几种行政违法办法:次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合理等,详细行政办法不可立就等于说这个办法在法律上还不存在,没有体系的行政程序法典,既要承认其违法性http://

补正次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须经申请的行政办法http://

3、我国行政违法责任机制的完善 (一)我国行政违法责任机制在审判实践中的完善 在今朝尚未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 (作者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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