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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新兴热点问题成为考查的重点,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必定的不同,在6种情况中,201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下列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编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修订法律法规2件: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集会通过依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点窜) 点窜前 点窜后 第六十条 有以下办法之一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http://

《行政复议法》在复习的时候要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对比结合记忆http://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特别存眷一下这部份内容,即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或者编造其它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第 173 条第 2 款、第 273 条第 2 款、第 279 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察、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事情职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团体办法; (五)因国民自伤、自残等故意办法以致伤害孕育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http://

也需要特别留意一下,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倡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办法http://

均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以及解协议的案件,另外http://

应当区别情况而异,”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十八大关于机构改革相关方面的变动,国家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实是为扩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十条:有以下办法之一的, 与2012年相比http://

【命题思路】 本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责任的6种情况,第279条规定的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不起诉,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之间的对比,第(六)种情形是一种概括式的情形,,最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国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团体办法以及国民自伤以及自残的办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即意味着司法机关没有实施违法办法,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集会通过依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点窜依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点窜) 点窜前 点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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