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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X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XX室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XX日(20XX)穗天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损害赔偿200000元;

2、请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五项部分判决内容,改判为“位于广州市XX区XX号XX0车位、广州市XX区林泉北街XX房、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XX房、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归上诉人所有;广州市天河区XXX房、广州市天河区天XX车位、北京市顺义区XX幢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上诉人人存在严重过错,上诉人请求法院按照上诉人占80%、被上诉人占20%进行分割处理;

3、原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

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对于被上诉的过错损害赔偿明显过低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但仅仅支持30000元的损害赔偿明显过低,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设立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初衷。由于是被上诉人过错在先,在双方婚姻期间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诉人一直蒙在鼓里,这给上诉人和上诉人的父母亲人造成极大伤害。且被上诉人恶人先告状,多次对外造谣说小孩是人工受精并经过上诉人同意的,这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是多么大的羞怒。且考虑到本案夫妻分割财产标的较大,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的2000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审法院明显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要求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判决不当,应当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XXX非上诉人亲生,被上诉人理应返还这4年的抚养费。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不予以支持,这是完全扭曲法律条文,损害了上诉人合法利益。且不说法官应当按照自由心证来推理这四年的抚养费是客观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四年的成长必然要有花费,现如今原审法院不支持抚养费的返还,也就是间接在否认XXXX这个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诉人没有提供有关抚养费用的证据,法院也应该参考按照广州中产阶级家庭的孩子抚养费进行认定。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四年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不公,判决不当,应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过多的保护被上诉人的权益,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在财产分配上基本上将交通便利、处在市区的房产和车位判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全部分得位置偏远的财产,这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在庭审中,上诉人已经做出很大让步,双方才确认位于偏远地区位于白云区林泉北街的车位和房产可以归上诉人,而市中心位于天河区天府路的车位和房产给被上诉人。而对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XX房,当时上诉人没有完全考虑自己的实际居住问题,并且上诉人也相信法院应判给我至少一处广州或北京市区房产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强同意该房产归被上诉人所有。而被上诉人强调的无生活来源、小孩需要抚养、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过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是在幕后的第三者为争夺上诉人经过劳动奋斗辛苦打拼的房产。且小孩的生存抚养依照法律关系和伦理道德上与上诉人无任何直接关系,上诉人无任何应尽义务。

  其次,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在北京将处于无房居住的境地。由于位于北京市XX区的XX房没有装修,无法立即居住;且地处北京六环远郊,交通生活都不便利。即便现在花钱雇人装修,也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和巨大装修费,上诉人现在无力承担。由于这段不幸的婚姻发生在广州,上诉人在离婚后基本上考虑生活在北京,工作圈和朋友圈在北京和广州;而被上诉人XX长期居住生活在广州,孩子也在广州,北京不是其主要居住地,之所以想要北京朝阳区的801房目的是作为市区房日后变卖转手较快。况且被上诉人XX在广州已经分得位于广州市中心位于天河区天府路的1007房和车位,这对于其在广州工作和生活都绰绰有余。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原审法院会如此偏袒女方,还将位于天河区天河东路的1002房判决给被上诉人,这等于将位于广州和北京的市中心房产全部判决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全部分得偏远的房产。法律强调保护弱势,保护无过错方,可问题是被上诉人是无过错方?属于弱势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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