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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 玉田县人民政府主办 玉田县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有效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造成的错案和履行过错,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错案是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做出错误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履行过错是指行政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条 错案责任和履行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权责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受理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据,而故意不收集证据;
(五)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六)丢失或者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复议讨论笔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
(八)非法干涉办案人员依法审理案件的;
(九)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泄漏案情、隐瞒事实或有重大疏漏给案件调查和处理造成困难的;
(十)辱骂、体罚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与人的;。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维持行政机关错误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变更行政机关正确处理决定的;
(十二)其他违法办案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承办人故意违法办案或者过失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经说明,批准人仍主观臆断,拒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集体讨论案件时,主持人或负责人违反规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或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履行过错由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对违法错案和履行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错误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责令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收缴行政复议工作证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证;
(三)法律、法规对错案和履行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错案责任人、履行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错案责任人、履行过错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错案责任人、履行过错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履行决定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违法办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过错行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