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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作者:张苏明 时间:2011-03-15 查看(166)

 

本人代理的这起行政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我衷心感谢中级法院行政庭的领导和一审法院分管执行和拆迁的领导!他们真真切切地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他们面对地方政府的强大势力,利用法律与他们周旋和抗衡,太不容易了!!!特别是一审法院的这位领导,我太敬佩他了!他们一审把我们判输了,居然在二审费这么大的力气帮我们!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呀!他水平很高,讲话也很有艺术!他说:“国务院的我们要听,市政府的我们也要听,折中一下嘛,安置门面房不行,可以安置住宅房,适当变通提高吴某某的补偿标准。”最后,我到中级法院领取了【2010】芜中行终字第0062号裁定书。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案件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评估价安置与被拆迁的门面房面积相当的安置房。因此,上诉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行政上诉状

 

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拆迁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严重违法

2、谈话笔录系伪造

3、         现场勘察笔录违反法定程序

该证据原审法院居然也予以认定,显然错误。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本案中,既然有拆迁估价人员对该门面房进行了拍照,门面房是开门的,证明可以通知上诉人吴某某到场,或者由承租人转告上诉人。足以说明他们根本就不想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便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也应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然而,该估价报告中根本没有作相应说明。由此,也是严重程序违法!

4、         原审法院认定调解不成立与客观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认定:“裁决受理后的调解过程中,由于原告提出要求产权调换,拆一还一补差价的意见,与拆迁人协商不成,致调解不成立。”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原审被告提出的“应当提供长街富春园一套为123平方米的门面房”,不但面积达不到法律要求,而且结算差价也含糊不清,没有依法按照“拆一还一”的要求进行明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选择产权调换是国家、政府赋予上诉人(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第三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不仅对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歪曲事实、非法剥夺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纵容、支持,而且对于上诉人要求产权置换、拆一还一的适用法律置之不理,是典型滥用职权的表现。

而一审法院置国务院法规、省政府规章等而不顾,简单而错误地适用法律规范,表现了对法律的曲解和不尊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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