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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代理意见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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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原告 代理词 代理意见 成功案例 (2012-12-05 15:49:59)
标签: 离婚纠纷 子女抚养 辩护词 感情破裂 成功案例 杂谈 分类: 经典案例
代理意见
——马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令离婚与否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事实情况,我们就前述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1、在婚姻基础方面:
原、被告双方认识后不久,被告便以其父亲身患癌症,如果看到孩子结婚将有利于治疗康复等为由,催促原告赶紧结婚,心地善良的原告在双方相互缺乏必要、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相当薄弱。
2、在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方面:
3、在夫妻关系现状方面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现已分居长达半年多之久,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不仅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反而加剧恶化,被告时常纠结其亲属上门闹事,辱骂诋毁原告及原告母亲,甚至冲到原告父亲单位动手殴打原告父亲,原告对被告的暴力行为,恶劣态度已经忍无可忍,双方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没有任何意义。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的,而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若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因此,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及第2条的规定,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关于婚生子李林隆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根据本案事实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我们认为,应当将原、被告的婚生子李林隆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李林隆能独立生活为止,具体理由如下:
(一)婚生子由原告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孩子与母亲间的亲密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婚生子自出生后便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对孩子的体质、生活习性等了然于心,并且原告时常查阅有关子女抚养教育的材料,参加各种育儿培训班,为孩子的所有事情奔走操劳,倾力倾心的保证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极尽人母之责,孩子也已经与母亲形影不离,在他的世界里处处都有母亲的影子,母亲的怀抱是他最安全的港湾,因此,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原告绝对比被告更适合抚养婚生子李林隆。
2、婚生子现不满一周岁(7个月大),仍处于哺乳期,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婚生子李林隆应判归原告抚养。
3、自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子便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其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之规定,应当将婚生子李林隆判归原告继续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