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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龚国友,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长胜西龚村***号,联系电话:123456789
被告:张春英,女,汉族,1982年2月18日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长胜西龚村***号,联系电话:123456789
诉讼请求:
一、依法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
三、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共同财产(见清单)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在2004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双方年轻冲动,没有认识多久,即使被告怀孕,2004年12月4日在南钢职工医院生下女儿龚婉仪,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19日登记结婚。
2005年12月3日被告因脑出血住院治疗,其中曾三次下病危通知单,原告积极筹款为被告救治,共花费了2万余元人民币,将被告从死亡线上拉回,但被告出院后,不知何故性情大变,对原告及女儿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且经常与原告吵架,家务事不做,更为恶劣的事,在原告母亲住的房子里放火,幸好发现及时,否则原告的母亲将难逃一劫。
对于被告,原告已心灰意冷,现无法再与其共同生活下去,到目前为止,这是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
此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龚国友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