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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干律师:离婚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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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干律师:离婚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2012-04-05 22:32:20)
标签: 鹰潭干律师 离婚纠纷 二审 代理词
王某离婚纠纷案二审
代理词
鹰潭干律师(手机13870158283,QQ号29099200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指派干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一审对事实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本案一审是否查清了事实呢?没有。一审对事实的认定有如下错误: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前交往时间很短,婚姻登记后尚未举行婚礼即生活在一起,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和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一审却认定为“夫妻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2、被上诉人经常在上诉人月经期间强行同房,上诉人不从就遭毒打,造成上诉人身体受伤和身患阴道炎、附件炎等后果,像这样严重危胁上诉人生命健康的大事,一审却认定为“生活琐事”、“家庭小事”;
3、由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取节育环的后第二天和月经期间强行同房,导致上诉人身患阴道炎、附件炎,一审却认定为“并无附件炎”。
二、关于一审对证据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为什么一审在事实认定上会出现那么多的错误?主要原因是因为一审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没有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1、一审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没有证据。
在一审时,上诉人陈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提交了五组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性暴力、抠打、损害赔偿等事实的;被上诉人在一审时陈述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也提交了五组证据,他的证据是证明打架纠纷、彩礼等情况的。综观以上所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审撇开证据,凭空作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认定,这样的判决能不错误吗?
2、被上诉人的第3组证据(B超检查报告单)不能反驳上诉人的第3组证据(医院门诊病历),一审认定上诉人“并无附件炎”证据不足。
仔细观看被上诉人提交的第3组证据即B超检查报告单和上诉人提交第3组证据即医院门诊病历上日期就会发现,上诉人患病、治病的时间是在2005年8月份前后,而B超检查报告单上的日期是2006年1月24日。该B超检查是上诉人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在基本痊愈的情况下做的。其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推定,试问,如果上诉人先前没有患妇科病,还会在那个时间去做那样的检查吗?肯定不会。B超检查结果显示“子宫内膜增厚”,这也从侧面证明上诉人先前曾患妇科病。所以,一审仅仅凭这样一份证据就认定上诉人“并无附件炎”是错误的。
3、一审对上诉人提交的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医疗费发票等其他证据不予认定也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上述所有证据,对方当事人都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所以一审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所有证据都应予以采信、认定,不予认定是错误的。
总之,一审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从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项之规定,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愿作出公平、公正之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
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