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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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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作者:杨春林 时间:2011-12-13 查看(191) 评论(0)
第一部分 基本概况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二、是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据司法统计,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不多,但呈上升趋势。而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因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300个案由中没有这类案由,因此在司法统计表上无法显现这一数据,但根据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这类二审案件看,亦呈上升的态势。
根据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情况看,这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主要集中在房屋、土地及其补偿款、存款、有价证券四种,涉及其他财产的几乎没有。
2、离婚后再次提起财产诉讼的,多为原在家庭生活中经济地位相对较低,离婚后经济状况仍无改变的一方或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
3、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基本相当。
第二部分 案件增多的原因
根据审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事实看,其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的法律观念及维权意识增强。新《婚姻法》颁布后,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宣传,特别是该法新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予以惩罚等保护性条款,已为公民所了解,特别是对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在离婚之时,对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已有所掌握,故离婚以后,一方当事人感到自己分得的财产少于对方,或发现对方当事人有离婚时未涉及到的财产时,便想方设法寻求重新分割,他们或咨询他人,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促成这类案件增多。
2、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颁布,为离婚后仍存在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和程序,这是这类案件增多的最重要原因。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当事人离婚后提起财产诉讼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设置了较为宽松的起诉条件。
3、城市开发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征地,地上物补偿数额提高,是这类案件增多的现实原因。因城区重新规划和旧居民区改造,一些原来并不起眼的旧房屋、违章建筑,拆迁时都能得到高额的货币补偿,促使一些人请求再次分割补偿款。
4、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离婚登记时、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认真、调解不规范,造成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财产内容含糊不清,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及人民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受理的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原离婚协议中财产一栏内写为“无财产”,在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财产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原离婚调解书中写着“双方就财产问题无争议”,而未写明双方都有哪些财产,怎么处理的,才使双方无争议,甚至还发现法官明知当事人有这项共同财产,在出具的调解书中却不写明这项财产的归属,而让双方回去自己处理,离婚后一方反悔,即成为一个新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第三部分 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该法司法解释(一)、(二)的有关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可以再次提起财产诉讼的有三种情形:
一是离婚后一年内,一方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是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三是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的,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仅设置了一种可诉案件,即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的,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