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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自由
论离婚自由
编者按 如何看待离婚自由,是当前社会上普遍关心而又有较多分歧的一个问题。本文采用对话的形式,对恩格斯的一段名言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说明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离婚问题的一些基本观点,有助于澄清社会上有关这一问题的一些模糊看法,值得广大读者参阅。作者宋大雷同志是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副秘书长。
文/宋大雷
A:我们今天研究一下恩格斯的一段名言。它出自恩格斯的重要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译文收载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8—79页。现在,我就把它念一遍。恩格斯说:
“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
大家知道,对恩格斯的这段话,人们是有不同理解的。有的人甚至认为它是“性解放”理论的一个根据,也有的人利用它来为恋爱婚姻上喜新厌旧、朝秦暮楚、轻佻放荡、轻率离婚的卑劣行为进行辩解。我们今天探讨的中心是:怎样理解这段话才符合恩格斯的本意。
请大家热烈发表意见,畅所欲言。
B:从上下文来看,恩格斯是推想到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婚姻家庭关系将会发生的变化,说了这样一段话的。
恩格斯预见到,由于生产资料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废除,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会给婚姻家庭关系至少带来如下一些特点:第一,爱情成为婚姻的唯一基础。第二,普遍实现了真正的“结婚的充分自由。”第三,真正实现了完全的“一夫一妻制”。第四,实现了男女的完全平等。第五,普遍实现了真正的“离婚的充分自由”。
以上这些推想,是恩格斯在A所引用的那段话以前说的。收载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8页上,是很容易查到的。
我认为,恩格斯所说的这五点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不应该孤立地片面地强调其中的某一点。理解今天所要研究的恩格斯的那段名言,也应该这样。
D:我想问一下,A所引的恩格斯的话,两次提到了“合乎道德”。这里所说的“道德”是什么样的道德呢?
B:自然是社会主义道德,而不是资本主义道德或封建主义道德。
D:那末,离婚自由是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了?
B:我认为是这样。
D:(作不解状)。
C:我想就这个问题讲点意见。我体会,离婚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一种民主权利,保障离婚自由是马克思主义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基本观点之一。我可以引用列宁的两段话来做证明:
一段话是:“离婚权也象所有其他民主权利一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很难实现的,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是极其表面的,但是尽管如此,任何一个正派的社会主义者不但不能把否认这一权利的人叫做社会主义者,甚至不能把他们叫做民主主义者。”
另一段话是:“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谁就不配作一个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因为不实现这种自由,就是把被压迫的女性置于惨遭蹂躏的境地。”引文见(《列宁全集》第23卷67页、69页)。
请看,如果我们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如果我们企图对这种自由加以不合理的限制,我们就会把自己降低到民主主义者的水平以下。那是什么主义者呢?只能是封建主义者、甚至奴隶主义者。这不是我滥扣帽子,这是列宁的论断。(众笑)
D:高离婚率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感到头痛的一个问题。我们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近年来,离婚率似乎也有上升的趋势。许多人为此忧心忡忡,有的人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失之过宽。强烈呼吁加以限制。在这种形势下,讲离婚的充分自由,可能不符合我国国情。
C:我说句怪话,离婚自由以及离婚率有限度的上升,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并不象洪水猛兽那样可怕,我们是用不着胆战心惊、大声疾呼的。(众笑)一般来说,某种自由一旦突破传统的藩篱而为道德和法律所承认,享有这种自由的人就一定会由少而多,逐渐增加。这是必然的趋势,想挡也挡不住。比如,婚姻自由,在鲁迅先生的小说《伤逝》所反映的时代里,涓生是为此被敲碎了饭碗,纯洁勇敢的姑娘子君是为此被迫而死的。现在怎么样?在我国城市里,男女青年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不是几乎成为普遍形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不是不再时兴了么?当然,在农村,尤其在信息闭塞、文化落后的偏僻地区,包办买卖婚姻还颇有市场,但是,我相信,随着经济文化的发达昌盛,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自主婚姻必将取而代之,这是毫无疑问的。离婚自由的趋势,当然也会如此。
B:我记得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说过:“如果单纯用离婚率的高低衡量社会道德水平,是极不科学的。试问,在封建社会中,离婚率很低,难道是说明道德水平很高吗?”
E:姜还是老的辣,你们看费老的反问多么厉害! (众笑)
C:我想指出一点,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研究,婚姻家庭的形式并不是人们主观意愿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决定的,有其历史的客观规律性。这种结论,我认为是符合社会实际的。
自从有人类以来,人类已经经历过四种婚姻形式,从无限制的性关系,到杂婚,到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这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共同的历程。
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夫一妻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但是,一夫一妻制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以妻子为丈夫生育确凿无疑地属于其血统的财产继承人为目的的,所以,它一开始就具有了男性对女性、丈夫对妻子统治和压迫的特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女性又成为了商品,她们“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就在于“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这样一来,伴随着几千年来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就形成了两方面的畸形现象:
一方面:在对妻子提出严厉的贞操要求的同时,丈夫则实行着多妻制以及婚外的淫乱生活,逐渐形成了一种以女性为玩物的卑劣的不健康的心理。如一位文学评论家所说:“女人不是首先被看成一个平等的‘人’,而是首先被看成一个异性”。这种不健康的心理,在我们社会,至今还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性犯罪。
另一方面,则是对女性实行了从生到死的幽闭,使她们脱离了社会、脱离了文化,过着“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囚禁生活。几千年来,不但大大地限制了她们的体力和才智的发展,“女子无才便是德”,使她们处于弱势地位;而且逐渐形成了俯仰随人的自卑心理。
婚姻关系上的爱情之神,是资本主义迎来人间的。两性之间的关系,从有人类以来就是一种感情关系,但,这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爱情也不可能成为婚姻的普遍基础,因为资产阶级的全部道德都具有伪善的性质:你是有自由的,但我可以用金钱使你“自愿”地出卖自由。《共产党宣言》早就揭露过:“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
只有社会主义才为爱情是婚姻的唯一基础开创了实践上的现实可能性。这也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灵机一动而提出的教条,而是他们所科学概括的历史必然性。
D:我觉得恩格斯所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遭德。”似乎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如果承认爱情是婚姻的主宰,那末,男女双方既然出于爱情而结了婚,一旦爱情消失或转换,就应当允许离婚。不知是不是这样?
E:是这样。但是,我认为把恩格斯的后半句话“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解释为只要一旦不愿或不能“继续保持爱情”就可以任意离婚,也是不够全面的。对这句话,我们还可以这样理解,既然是基于爱情而结婚,男女双方在婚后就有义务继续保持爱情。婚姻在爱情中缔结,爱情在婚姻中保持和发展,这才是严肃负责的态度。喜新厌旧、玩弄异性的行为,是不能以恩格斯的话为根据的。
A:从E的发言,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稳固家庭的问题。无论如何,离婚造成家庭的破裂,对双方对社会都是一种不幸,恩格斯这里说的却是如果爱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转换,“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社会都成为幸事”,这该怎样理解呢?请大家谈点看法。
C:社会主义自然要关心其成员的家庭的稳固,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当事者双方的利益,而且影响到他们的能力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发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但是,有两种家庭的稳固:
一种是因爱情而建立,由爱情而维护的家庭。这样的家庭当然是稳固的,是经得住风雨的,是拆也拆不散的。
另一种,婚前并没有真正的爱情,它的建立或者是出于某种现实利益的考虑,或者由于家长包办,或者是双方对终身大事持轻率态度,本来就没有牢固的基础;婚后双方又不能互相尊重、谐调、适应,连恩格斯所说的:“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也都不存在。它不但不能给双方带来幸福,而且只会给双方造成痛苦。这种家庭如果也能稳固,那末,它往往是掩盖着对妇女的压迫,是以妇女“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夫为妻纲”的奴性顺从为条件的。我认为马列主义主张离婚自由,正是为了使这种事实上已经死亡的家庭的被埋葬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这当然“无论对于双方或社会都成为幸事。”
B: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有的夫妻已经反目成仇,共同生活已经成了不堪忍受的痛苦,如果人为地限制离婚,那不只是不能使家庭起死回生,反而会酿成人间惨祸。这样的事例是不少的。所以,我认为《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是完全正确的,不存在什么“失之过宽”的问题。C所引用的列宁的话说得很对,如果不立即要求实现离婚的充分自由,“就是把被压迫的女性置于惨遭蹂躏的境地。”可见离婚的充分自由,是解放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D:但是,如果尊重事实,就不能不承认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并不等于实际上的男女平等。即使是在我们国家,妇女也依然处在相对劣势的地位。一个妇女离了婚,在抚育子女或重新组织家庭方面都要比男性遇到更大更多的困难,而且会受非议,遭责难。恩格斯本人就说过:“首先应该考虑到在现在的条件下妻子和丈夫地位的不同。离婚,在社会上来说,对于丈夫绝对不会带来任何损害,他可以完全保持自己的地位,只不过重新成为单身汉罢了。妻子就会失去自己的一切地位,必须一切再从头开始,而且是处在比较困难的条件下。”(《全集》37卷107页)这是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B:我同意你的意见。但是,不许离婚并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强制一对反目成仇的夫妻勉强维持婚姻关系,整天过着你吵我骂、摔碗砸锅的日子,究竟有什么好处?如果把不许离婚当做一种惩罚手段,那末受到惩罚的首先就是妻子自己。
C:列宁早就说过:“承认妇女有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闹离婚。”人人幸福,家家和睦,才是我们的理想。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变“妻子和丈夫地位的不同。”这要由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展来逐步创造条件。当务之急是给男女青年以切实有效的指导,帮助他们严肃地对待爱情,慎重地选择配偶,为家庭奠定牢固的基础。还要帮助他们在婚后主动地互相谐调和适应,共同发展爱情,创造家庭的欢乐和幸福,以求白头偕老。这才是治本的办法。对于家庭纠纷,当然要进行认真的调解,这种调解也是一种帮助,但是要排除“宁挖十座坟,不破一门婚”的封建意识,不要把已经死亡的婚姻变成男女双方的挣不脱的枷锁。
A:今天的座谈会开得不错,可惜限于时间不能使大家充分地言所欲言。我们以后还要讨论这个问题,到时将约请更多的同志来发表意见,这次就到此结束吧!
(宋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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