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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自由的限制

浅议离婚自由的限制

限制离婚自由的制度在人类文明史上存在了上千年之久,为取得离婚自由权,近代的仁人志士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离婚自由权来之不易。但是,现代法律对离婚自由的充分保障,却用显露了离婚自由权的弊端,尤其体现在对未成年子女人权的保障方面。本文试图对离婚自由权加以限制。

关键词:    未成年子女    人权    离婚自由    限制

一、离婚自由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里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宪法》和《婚姻法》都切实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权。那么什么是离婚自由呢?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准予离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和暴力干涉。(不包括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根本法和部门法都以明文形式保护公民的该项权利。但学生认为完全的离婚自由还是有不少弊端的。

二、离婚自由的历史沿革

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婚姻自由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在古代中国,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受到统治阶级的极大重视,当然,婚姻关系也就被其紧紧抓在手中了,等别谈什么离婚自由了。封建礼教提倡女子“从一而终”,封建法律实行专权离婚制度,男尊女卑,主要有“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等离婚制度,严格限制离婚自由。在西方,基督教的寺院法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教会是婚姻为“神作之合,人不可离异之。”夫妻在生存期间,不论出去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以别居或婚姻无效作为救济手段。直到16世纪婚姻还俗运动之后,婚姻才有“神事”回归“民事”。

直到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人才真正从神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婚姻自由才真正得以实现。而中国的离婚自由则是到了国民大革命以后才被重视。但因为长期封建思想的束缚,离婚自由直到近几年才得以真正贯彻。

三、离婚自由引发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人们的思想逐渐打破了长期的封建思想的束缚,不断开放。特别是《宪法》和《婚姻法》明文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中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上。

对于少年犯来说,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离异家庭。父母离婚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心里创伤。加之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他们往往一步步走上犯罪的深渊。

离婚自由权容易被滥用,闪电结婚,之后闪电离婚,照成人们之间的信任感每况日下,带来姻亲关系的混乱。

离婚自由引发的社会问题还不止上面所列这些,但在此就不罗列了。

四、离婚自由限制的具体措施

关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措施,主要指在《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加一限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征得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同意的,准予离婚。

(一)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和受教育权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健全,在民法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需要父母对自己的关心和教育。父母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不是任何金钱可以替代的,不是任何他人可以替代的。同时,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孩子此年龄阶段的教育作用不容忽视。这是青少年性格形成的关键时刻,也是学习先进文化艺术的关键时刻,父母在此阶段的引导和教育作用是不容替代的。

(二)  维持家庭的稳定

对于情感却已破裂的夫妻双方,孩子是维持家庭的唯一原因。在父亲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给予未成年子女同意权,有利于唤起夫妻双方对过去的重新审视,化解之间的矛盾,减少离婚率。正如列宁指出的:“承认有离开丈夫的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离开丈夫!”我们提倡离婚自由,也不是希望所有的夫妻都离婚,而是尽可能稳定已存的夫妻关系。赋予未成年子女离婚同意权,正是为了达到此目的。

(三)  年龄段选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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