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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出台明确律师会见权利

    人民网北京3月2日电(记者赵艳红)《拘留所条例》于昨日正式公布,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有律师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为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原文: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解读: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昔龙:该条款为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被拘留的人一般都是被处以行政处罚,为治安案件居多,而非刑事案件,以往拘留所一般不接受律师会见的申请,主要理由是律师在刑事案件到看守所会见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有律师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案件的当事人如何见律师没有明文也没有可操作的程序。故被拘留人想得到律师会见,几乎不可能。这次的新条例为律师会见被拘留的人打开了绿色通道。

    ■原文: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解读: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孙雪:该条款明确规定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避免了家属误以为被拘留人失踪或者出现意外等,体现出了人性化。希望相关部门在执行中,进一步明确“及时”的时限范围。例如我国第六十四条《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原文: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解读: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昔龙:在拘留所怪异死亡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新《拘留所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这对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意义。然而,如果拘留所发生前述情况,被拘留人如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相关责任人将如何处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孙雪:如果能依据《条例》相关条款,保证被拘留人会见家属、律师以及通信的权利,就有利于防止其被侮辱、体罚、虐待的现象发生。因为一旦发生类似情况,被拘留人可以告知家属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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