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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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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2009-08-18 10:17:02)

标签: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 教育 分类: 法学笔记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出现过许多帮助当事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他们被称为“讼师”或“刀笔先生”。虽然可以说讼师是中国律师的前身或雏形,但他们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律师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我国古代是封建专制主义,没有律师产生的客观环境。
  二、我国律师制度的特征
  
  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目前采用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节 律师执业


  一、律师的概念
  我国《律师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我国律师拥有以下特征:专业性、服务性、受托性和公正性。
  
  二、律师的业务范围
  
  三、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业律师的义务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中享有以下权利:
  1.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法》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2.查阅案卷权。查阅案卷与有关材料,这既是律师全面、系统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权利之一。《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本条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受理阶段,律师查阅案卷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例题·多项选择题】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年第88题)
  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
  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答疑编号91104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3.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4.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律师在特定条件下,拥有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二)执业律师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为了有效地管理律师的执业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基本执业组织,每个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由于以往的工作岗位,使其与原所在法院、检察院有着特定的联系,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也为了维护律师队伍的声誉,《律师法》第41条明确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8.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四、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
  《律师法》第8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特许条件: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4)品行良好。
  《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法》第11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法官、检察官是不能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是律师可以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过此时不能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可以从事非诉业务。
  
  六、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四)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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