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邓崇海律师文集
律师档案
邓崇海律师
所在地区:山东 - 烟台
[点击咨询]
[]
手机:
电话:0535-6391795
执业证号:150698110487
所在律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律师文集更多>>
按专业找烟台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浅议离婚自由
浅议离婚自由
作者: 时间:2008-04-10
摘要: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争议最多、问题最多的部分。对离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离婚衡平机制应该如何建立等等在各国始终都有不同的声音,归根到底是人们对自由与正义的追问。无过错离婚原则的确立是历史的进步,但是离婚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我国的离婚制度在设计时就存在许多缺陷,对于更好地保护在离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最重要的是离婚衡平机制还没有得到较好的建立,急待解决。
关键词:
离婚自由、婚姻、正义、离婚衡平机制、损害赔偿、家务劳动、离因补偿、
离婚自由的含义及理论依据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社会意识形态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体,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是结婚自由的保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能实现真正的结婚自由,没有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失去了应有之意和存在的根基。
离婚自由原则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自然统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基础。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在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考查和研究离婚自由原则更应该在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中逐步深入,发现和掌握其发展规律。
一、离婚权利是人类自由的必然要求。
自由最原始之意是思想、行动和身体的无拘无束,追寻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离婚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自由、平等、正义等基本人权理念在婚姻家庭中的反映。
离婚自由首先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本质体现和客观要求,婚姻按其本质来说是以性爱、以爱情为基础的,失去爱情的婚姻,婚姻关系的存续就失去了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离婚也就成为必然的了,因此恩格思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障离婚自由有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巩固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强行维护婚姻关系,其后果必然是造成双方肉体和精神上的无限痛苦和不幸,影响双方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对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都不利。所以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保障离婚自由是必要的和必须的,对当事人双方、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二、离婚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
离婚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的、是相对的。自由的限度是社会正义,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人类必须对自由做出某种程度的限制或者说要准确把握自由的内涵和外延。正如著名的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所指出的: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一个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自由与责任是相互统一的,它们有着内在的逻辑性。人们在行使着社会文明所带来的各种婚姻自主权时,并不能忽视社会同时所赋予的家庭义务和社会义务。
离婚自由的历史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