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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 - 管 辖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3、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5、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机关

  1、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联合大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联合大检查

边境

  1、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2、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3、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卫生行政部门 - 职能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卫生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实现协同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强化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综合协调内容包括协调研究拟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分析整体形势,落实重要部署,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各部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检验和评价,提高食源性疾病预防、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建立为风险评估提供足够技术能力的实验室网络、信息采集和分析网络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网络。

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责任追究任务,各级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应急预案任然需要卫生部门协助政府制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事故发生前应加强评估预警,制定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发生后及时处置,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危害,同时应建立部门协调、信息通报、事故善后处理、整改督查回访等制度。

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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