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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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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作者:许县委 时间:2013-05-17 查看(2)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仝文贵,河南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文贤诉被告韩武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口头答辩:我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希望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均经过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共同生活七年,且生有一子,双方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付出不够以及猜忌等原因发生争吵,但只要被告勤劳肯干、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还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彭文贤与被告韩武光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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