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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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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例分析 (2012-06-04 08:02:11)

标签: 无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 离婚诉讼 分类:

     案例1:陈某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田某诉梁某离婚纠纷案 :

  原告:田某,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田某之母。被告:梁某,女,27岁。

  田某与梁某于199011月登记结婚,生有一女(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830日因交通事故,田某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427日,田某之母陈某某以田某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某离婚。同时,陈某某委托田某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某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努力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812日判决如下:一、准予田某与梁某离婚;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从19947月起付至田雨18岁止。

  宣判后,梁某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某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与梁某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田某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梁某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于19941124日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田某离婚请求。

  案例2:林某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离婚纠纷案 (以下简称林案”)

  原告:林某。被告:王某。被告代理人:刘某,王某之母。

  林某和王某于199111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子。1998105日晚王因转移性腹痛到那大农垦医院检查,医院外三科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于当晚7时手术。由于麻醉医师、手术医师临床经验不足,对治疗过程中发现病情估计不足,技术处理不够成熟、得力,造成王急性缺氧性脑病。省农垦总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此病例属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王一直住在农垦那大医院治疗。现在她已出现脑萎缩、四肢肌肉明显萎缩,变成植物人,无法正常表达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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