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律师函与律师事务所函的不同

律师函与律师事务所函的不同

发布日期:2011-0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广义的律师事务所函是指在诉讼中或委托调查实务中,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出的函或介绍信。其中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3条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并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2001年5月14日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统一了律师事务所函的格式,律师事务所函是律师涉讼办案的一件必备书面凭证。 律师事务所函的作用在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司法部门出具的律师辅助书面资格证明。体现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司法部门监管的需要。因此律师函和律师事务所函发出的核心主体、发函用途和收函人范围房屋是区别明显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相关法律问题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