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离婚房产纠纷】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领取产

法律快车 > 南京律师 > 王红律师 > 成功案例 > 民商法 > 离婚 > 正文

【离婚房产纠纷】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领取产权证,离婚时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作者:王红 时间:2012-01-27 查看(2)

 

案情介绍:

1995年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在驾校学习时认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9812月登记结婚,于2000125生下儿子,取名王峥。

被告因婚外情自20061月擅自离家,与原告分居。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执迷不悟。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六合区方洲花园的房屋。

法院审理:

因被告同意离婚,至此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一套,法院查明,该房是原告父亲在原告婚前全额出资购买,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产权登记,但产权人为原告一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是对其女儿(本案原告)一人的赠与,因此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最终法院作出了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分割的判决。

王红律师代理:

本人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就争议房屋权属的性质问题与原告进行了沟通。

根据原告陈述,有证据证明该购房资金是其父亲出资的,因此,本案原告婚前父亲出资购房的行为,致原告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