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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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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庭审纪实 (2011-03-12 16:29:08)
标签: 庭审 教育 分类: 庭审纪实
离婚官司一直是本人办案实践中常常遇到的案子,对离婚官司也是感触最深的,无论是调解,还是法庭判决都有着自己的一套特殊的方法,今天要介绍的案子是一起“事实婚姻20年,多次闹离婚”的婚姻纠纷案,此次不同以往庭审,本人将法院从头至尾的程序都原本附上,供没打过官司的朋友学习借鉴。先简要介绍下案情:
原告王利国与被告苟叶在原告父母的包办下于1989年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虽然生育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其中还有一对龙风胎,但两人感情一直不好,20多年来,几乎没有停止过争吵并不断升级。两人还不停闹离婚,均以原告身份起诉过离婚,还多次签离婚协议书,但后又在争吵中撕毁。本次诉讼是原告王利国以原告身份的第二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对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
原告王利国,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前榆村农民,现住鹭营花园A11楼401室。
被告苟叶,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前榆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吉洲,男,194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垦利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单位。(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张宜学,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垦利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单位。(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垦利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今天在这里开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利国诉被告苟叶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陈新利独任审判,书记员熊瑞平担任法庭记录,你们听清了没有?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2)有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由审判长或审判员作出具体解释);(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4)有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5)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6)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7)不服一审判决,有提起上诉的权利;(8)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原、被告以上向你们宣布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先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同意,谈一下调解意见。
[原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听清原告刚才宣读的起诉状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起诉的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的感情很好,原告这两年有了外遇,经常和我打架。
[审判员]:原告,你讲一下婚姻经过?
[原告]:我与被告是同一个村,198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无证据提交,我当时没到结婚年龄没有和被告登记。
[被告]:当时我与原告登记了,当时没领结婚证,后来去领结婚证的时候,高盖乡政府因为搬家把我们的结婚证弄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