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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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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控制

   2009-02-27 16:54 星期五

   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基于良好的感情等诸多方面的维系,一旦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且不说离婚的理由是否在法律上能得到充分的认定,就按我们的传统观念也应认定为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巨大的危机.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就是基于《宪法》和人伦理念产生的对婚姻去向的选择权,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由于诸多因素形成的司法怪圈衍生出一个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奇怪现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已凌驾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上,再加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缺乏的可操作性导致了目前一个非常普遍的现向“离婚难”。
   笔者所接触到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案中,有起诉三次判决三次不许离婚的案件,有与别人同居七年也判决不许离婚的案件。人们对婚姻的选择是行使人权的表现,就因为一方选择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法官就凭“自由裁量权”强行将两人绑在一起,这样的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对家庭,对社会,对法制社会的建设都是巨大的威胁。
   有个专题报道:一名软弱的家庭妇女因忍受不了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名妇女因而遭到更加残酷的报复虐待,绝望中她杀死了丈夫。其间,妇联和基层组织都对她的家庭矛盾出面做过大量工作,但丝毫没有奏效。其间一个重要因素被国人大多数所不知:学过刑法理论的都知道,有两个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和加罗弗洛,他们认为某些人就是“天生犯罪人”,这个观念是否有其科学根据莫衷一是,但其实例和现象都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印证,正如希特勒永远不可能成为慈善家。那名杀死丈夫的妇女触犯了法律,但,那是她最佳的选择,因为连法律都没有去拯救她。如果我们设身处地想一想,在那种情况下她原本可以通过离婚解决,但如果适用《婚姻法》,可能找不到任何一个法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理由:1,你没有分居;2,你没有被虐待致伤(明显重伤)致残;3,你不可能将他从赌场揪到法庭;4,即使对方有外遇你也不敢捉奸;法官们学的,做的最好的一点就是“劝和不劝离”。其实,婚姻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崩裂,自然会走向死亡,如果一旦复苏,婚姻依然可以重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着婚姻的走向,不能不说是婚姻法律制度的滞后。然而在现实中还有更为不可思议的现象:一审对婚姻关系的判决往往就是终局裁判的结果,即使上诉到二审,改判的可能几乎没有。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实对婚姻关系的判决除非一审遗漏重大事实证据或明显枉法裁判,一般都是维持。《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判定婚姻基础是否破裂的几个依据不仅缺乏可操作性更为法官自由裁量作出了错误的导向。根据《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及《宪法》精神,只要一条就足以认定“感情及婚姻基础破裂”进而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如果一方起诉离婚且态度坚决,不愿就婚姻问题接受调解的,应当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审理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其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违背《宪法》及《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剥夺了当事人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权利。
  2, 激化了家庭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由婚姻家庭矛盾演变的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日益增多。
  3, 亵渎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失去了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信赖。
  4, 为办“关系案”,“人情案”提供了便利条件,诱发了司法腐败的产生。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及修改几年过去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裁量权不好把握的问题,但首要的问题是正确领会立法精神,充分认识司法宗旨,从程序上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针对目前产生的“离婚难”,必须严格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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