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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离婚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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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离婚案件(代理词)
2012年12月17日 投稿人:徐涛律师 点击:次
摘要:原告小周(女,化名)诉被告小王(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小周(女,化名)诉被告小王(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关于离与不离的问题。
原告小周(化名)虽与被告小王(化名)属自由恋爱结婚,但因聚少离多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特别是在镇上居民传言被告小王(化名)吸毒后,被告小王(化名)的言行变得无比粗暴,身上随时携带管制刀具,动辄就实施家庭暴力打骂原告甚至原告的家人。原告念及夫妻情谊和孩子感受,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曾多次找被告沟通交流试图挽回婚姻,被告非但不理睬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作出到原告父母家砸玻璃、泼汽油等极端举动,使原告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原告已无法也不敢再与脾气暴躁,性格极端的被告继续生活。被告的上述行为有相片、短信、社区证明等为证。原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等极端行径已经符合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应当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在庭前前置调解程序中,被告也明确向法官表示其和原告已无感情可言,同意离婚。
二、 关于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应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女佳佳(化名)今年3岁半,患有先天性鸡胸,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在外祖父母家生活,现就读于成都某幼儿园,日常起居均由母亲即本案原告小周(化名)和外祖父母照顾。原告系独生女,其父母均为退休职工,均有退休金,有房有车经济富足,时间、精力充沛且愿意协助原告照管佳佳(化名),本代理人已向法庭提交由原告父母亲手书写的《请求书》。而被告小王(化名)家庭关系复杂,有一个同胞妹妹,父亲已经去世,只剩一个母亲,其母是农村妇孺,没有文化,喜好收集各种废弃物堆放在家中。小王(化名)整日忙于生意长期不回家居住,根本无暇照顾女儿,女儿患有先天性鸡胸,将会涉及手术治疗,需要专人照顾,被告小王(化名)及家人根本无法照顾女儿。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孩子系女儿,年仅三岁半,且长期随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其成长不利,女儿由母亲即本案原告抚养更为合适。
从经济收入看,原告不仅有父母强有力的后盾支持,还和父母一起经营“面馆”,每个月有两万元左右的稳定收入,足以负担女儿各项抚养费的同时还能为女儿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而被告小王(化名)虽称自己在做绿化工程,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很少挣钱回家,且无论是在前置调解时还是在开庭审理时小王(化名)均承认自己收入不稳定。原告代理人认为,稳定的经济收入更加利于孩子的成长。
从文化水平看,原告是大专学历,而小王(化名)是初中学历,原告代理人认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直接关乎孩子的成长,从文化水平看,原告能够更好的辅导女儿功课,引导女儿学习,更利于女儿成长,故女儿由原告抚养更为有利。
从个人习惯看,被告脾气暴躁,行为极端,生活不检点,不能为女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被告在前置调解程序时明确表示,之所以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在于可以利用女儿的户籍享受国家政策,多分房子多享福利,可见,被告争取女儿抚养权的出发点并不在于是否想要女儿健康成长,而是基于有利可图的目的,这将使女儿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与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背道而驰。而作为母亲的原告是真心实意为了女儿成长着想,始终坚持以利于女儿成长为原则,全心全意为女儿付出。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能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以保证孩子健康成长,孩子由原告抚养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利于孩子成长。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支持,已提交法庭并经庭审质证。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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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徐涛律师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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