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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个月,女方因没感情,性格不和提出离婚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证,但你们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你与赵某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定婚龄和第七条规定的没有禁止结婚情形的,那么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可以比照有效婚姻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