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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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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湾
[新手]
求助,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20分
标签:回答:4 浏览:6355 提问时间:2006-07-20 19:28
妻子有精神病,新婚一个月就闹离婚在财产上双方达不成协议(现已拖延一年多了)。在结婚时我拿给女方娉礼现金7万多,黄金饰品重达二两多(有证人,有证据),女方也有加点陪嫁装,结婚那天她把我们家送的礼金和她的嫁装合在一起也随着她进入我们家,我们这的习俗都是这样(嫁装:1.银行存款单9万多,存的是新娘的姓名;2.金银手饰戴在新娘身上;3.沙发,电视机,音响组合)。现在银行存单,还有金银手饰都在她那里;我有房子是我父亲买的,也是我父亲的名字;婚前我就有辆小轿车婚后又换了辆新的;女方要求要把这些全给她才同意离婚,女方拿精神病来威胁我们(因婚前隐瞒病情我们感到很气愤答应她的要求,我们只想拿回自己的,她的我们也不要,)。请问这些财产应该怎么样分?会不会因她有精神病,要给她一定的生活补助啊?请律师们还有知法懂法人帮帮忙好吗?
补充问题
我们是先办结婚证然后再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的,这些礼金也都是在婚礼的前一天媒人还有亲戚才拿到新娘那作陪嫁装的,银行存款单也是当天到银行办理的,准确的说是在我们办好结婚证以后举行婚礼的前一天用新娘的姓名存的款,我们这的习俗一般都是这样的。请问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和家人一起住,婚前我家里的家俱,大小家用电器都有,家居设备都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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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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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了婚前有精神病这一事实,且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之(三),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据此,你应到法院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只应各自收回自己的财产。所以,你的“只想拿回自己的”这个想法是合法的,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你还可以以对方过错为由请求照顾,这个请求是必要的,至少可以打消对方得寸进尺的念头。
回答:2006-07-21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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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腕在握
[学长]
1、婚前财产。男方的婚前财产有:本案中看不出来。女方的婚前财产有:嫁装。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列入分割范围。
2、共同财产。婚后所购的汽车(但可扣除婚前汽车的价值)。婚后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分割,原则上为一人一半。
3、房屋。房屋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不属于双方的财产,不能分割。
4、聘礼。聘礼原则上属于赠与,赠与是不可要求返还的,但是因考虑到中国的传统习俗,最高法院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结婚时间不长的,可以适当返还,返还多少就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了。
5、女方有精神病,法院有可能会判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多大的数额则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
回答:2006-07-2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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