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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老公提出管辖异议,他到街道办开了住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这个案子当中,只要对方有证据证明已经居住满一年,就可以视为经常居住地,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没有居住满一年,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存在管辖异议的情形。

追问: 真的吗,必须要连续住一年吗,如果中间回过老家几天。是不是得从新再算。 回答: 这个经常居住理论上是应该连续居住的,但偶尔外出几天办事不应该理解为不连续,除非他有明确的长期离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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