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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普通存在的因素

 

 

 

性——离婚案件中普通存在的因素

 

摘要:婚姻生活中,性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性的满足是婚姻成功的重要条件。据统计,80%的婚姻问题都与性生活有关。在导致离婚的因素中,公认最普遍的原因是与性相关。造成性失谐而导致离婚案件增多有种种原因。法律对已婚当事人的性权利的保障。我国司法在离婚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我们要善待、珍爱夫妻之间的性爱,使我们的婚姻更加和谐。

  性爱在现代婚姻中属于完整爱情的部分,对于婚姻十分重要。性在夫妻生活中几乎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良好的性关系在增进夫妻的感情中起着更要作用,可以说是维系婚姻生活的纽带。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对于夫妻之间的性爱,法律也有了一定的干涉。在古希腊的雅典,梭伦制定的法律规定,一个男人每月要对妻子履行三次性交的义务。二十世纪的日本、瑞典的民法典规定了夫妻负有同居的义务;而同居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夫妻的性生活;在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进行性交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与对方性交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方性交,为违反法定的义务。我国在新婚姻法的修改时,也提出设立同居权的建议。虽然新婚姻法最后没有确立同居权,但此法仍明确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此义务的内容是夫妻保证只与配偶发生性关系,不进行婚外性行为。

 为保障已婚当事人的性权利,有些国家规定对结婚后的男女,如发现登记之前即患有生理缺陷的,宣布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同样各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明确对在婚后出现的与性生活相关的准予离婚规定。如瑞典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可作为离婚的条件;台湾地区的“不能人道者,得离婚”,(“不能人道”即不能过性生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弹性条款,包括所有相关情形,因性无能、性失谐而导致感情破裂,也适用该条款。

  正因为性在婚姻生活中趁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婚姻生活的旅途中,当夫妻性关系遇到红灯时,往往会引起婚姻家庭的地震,甚至导致夫妻离婚、家庭解体。以下都是因为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导致离婚的案例:

  某男,31岁,婚后相敬如宾,育有一女,在98年夏夜开车接妻子的路上,与货车相撞,造成高瘫,昔日伟岸的身体除了头、手之外,什么都不能动弹,久治不愈;其妻虽有多名性伴侣,仍提出离婚;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写着“因丈夫性无能,不能尽做丈夫的义务”,请求法院离婚,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书准离婚,2001年3月,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后调解离婚。

某女,27岁,1997年6月结婚登记,其夫为渔民,婚后三年,因丈夫性无能且患有不育症,经多次治疗,仍无怀孕迹象,于是向一渔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男方承认原告之诉的事实,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某女,39岁,2000年8月再婚不久,因丈夫性亢进,于是以性虐待为由,请求法院准予离婚,法院鉴于原告的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在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将与被告继续分居,且要在6个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

  据统计,80%的婚姻问题都与性生活有关,在导致离婚的因素中,公认最普遍的原因是与性相关:而真正直接由性功能障碍造成的毕竟是小数,大多数都是因感情不和的基础,产生性失谐所致。媒体曾对上海市离婚的有关报告中,结论也首推“性生活不和谐”。那么,造成性失谐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的原因有哪些呢,我们做了如下讨论:

  一、婚姻当事人对婚姻意识的转变。强调以爱情为本,并视性生活作为夫妻双方“爱情的”具体体现与落实的表现,追求高质量性生活,这类当事人,往往在夫妻性生活不谐时,会表现出不满,甚至很快以种种理由提起离婚.如果当事人以婚姻为本,将家庭观念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就不易因性问题而提起离婚.

  二、现代生活竞争激烈,心理压力的增加;疾病、营养不良、嗜酒、药物瘾;职业性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杀虫剂、麻醉剂、抗代谢药物等形形色色的环境因素都会对性能力、性要求有明显的消极影响。

 三、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外遇、第三者、包二奶,养二爷、卖淫、嫖娼”现象越来越多。虽有明显智者努力履行自己作为配偶一方的性职责,号称为“外面彩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但终因个人精力有限,对配偶缺少温存抚爱而造成后院起火;而不明显智者公开与人非同居,不再理睬配偶。更有配偶者得知另一方与娼妓、牛郎有染,厌恶至极,长期拒绝同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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