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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婚姻案例分析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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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考虑的是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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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婚姻案例分析相关法律咨询

我老公搞婚外情,我发现他手机短信和QQ聊天记录都有表现,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吗?我该怎么取证?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婚外情调查取证问题。 1、关于婚外情的证据,其中短信可能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或是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都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

而要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可以将邮件内容打印,或是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不过短信和电子邮件因为很难证实其发出者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它们单独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照片、通话详单、酒店收据等这些证据是对过去已经发生事实的客观反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影响,这些证据效力较高,容易被法院采信。

它的收集相对也比较容易。 3、录像作为婚外情的证据,要求比较高。法院对于婚外情的认定,一般要求提供过错方与第三者次年在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记录。

如果录像只是有单独的一两次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存在这种稳定和长期的关系,因此,对于录像,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连续的20天以上的记录,录像中最好有日期的记载,方便法院认定。

另外,录像的地点切不可以选择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则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隐私,得不到法院认可。如果选择在公共场合或是自己家中录像,原则上不存在证据不合法的问题 。

4、证人证言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无论是重婚,还是同居,都会需要一个长期居住的居所。共同居住在这个场所内的周围邻居、朋友等其他人,一般对于双方的情况会有所了解。

可以请求他们做为证人出庭作证。 由此可见,您可以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QQ聊天记录也是需要公证的,但是还不能作为证据,必须产生证据链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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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婚姻案例分析相关常用婚姻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13年婚姻案例分析相关常用婚姻法规解读

·专家解读新婚姻法第一部司法解释

·董律师参加律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建议稿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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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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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婚姻案例分析相关结婚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就医犯人能否结婚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不应收取押金的通知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无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结婚登记当事人申请更改所持结婚证上姓名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对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我国内地公民结婚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民航空勤人员和国家队运动员结婚年龄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父母兄妹可否结婚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被撤销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登记结婚须重新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等问题的复函

2013年婚姻案例分析相关离婚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是否生效由谁证明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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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上海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上海市委政法委“综治网”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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